職業病鑑定需要企業一起去嗎?
關於職業病的判斷是由專業的部門來進行的,因為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他們自己所説的關於勞動者是否具有職業病的判斷都是不準確的。當然,這個判斷就是職業病的專業鑑定。很多人都想要知道職業病鑑定需要企業一起去嗎?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職業病鑑定需要企業一起去嗎?
不需要。
二、申請職業性噪聲聾診斷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噪聲作業的時間算起,儘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噪聲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噪聲、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降噪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噪聲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不能提供職業史證明的,可提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作為佐證。勞動關係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以及用人單位自認的材料為依據。
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憑證並經過勞動部門認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都可以作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的依據:
能夠證明勞動用工關係的資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支付花名冊)、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等;能夠表明勞動者身份的資料,如“身份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件;能夠證明用工招用關係的資料,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3人以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小編在這裏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的職業病鑑定並不是需要企業一定要去的。當然,用人單位可以一同前往。其次就是勞動者在進行前往職業病鑑定的時候最好告知一下用人單位。如果獲得了職業病鑑定書結果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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