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申請工傷認定的流程具體有那些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1.15W
律師解析:1、申請環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2、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後,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4、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2、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後,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於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4、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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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仲裁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依具體情況。律師解析:工傷待遇糾紛案件,按以下情形處理:(1)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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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應該怎樣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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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工傷,但是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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