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建立勞動關係的時效是多久?
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合同,這個時候,如果員工在崗位上發生事故,需要做工傷鑑定的。單位以沒有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的話,員工首先得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具體手段上面,仲裁和訴訟都行。那麼,勞動仲裁建立勞動關係的時效是多久?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勞動仲裁建立勞動關係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個機構可以確定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爭議,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看來,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合同,只要員工從事勞動,並按月領取工資,就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員工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根據法律要求,勞動仲裁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期是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後,員工就不能再請求仲裁。即使這樣,也不用急躁,實在不行還可以將單位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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