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的情形
對於一些勞動爭議來説,法律方面明確規定了是屬於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説此時需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在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然後才能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不過有一些發生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卻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下文,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哪些情況是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的。
一、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範圍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受理範圍》的特別説明,以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範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户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的時候,也是會作出判斷,如果此時不屬於勞動仲裁受理範圍之內,那麼此時就不會受理。不過此時並不是説糾紛就得不到解決了,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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