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開庭後幾天下判決書
一、勞動爭議開庭後幾天下判決書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開庭後作出判決的期限有明確規定,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
二、《勞動爭議仲裁法》關於勞動爭議判決期限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民事訴訟法》關於勞動爭議判決期限規定:
法院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是不確定的,要由承辦法官根據具體案件審理情況來確定。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法院審理案件有一個總的審限規定: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則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則一般應在六個月內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開庭後幾天下判決書雖然有其不確定性,但是基於《勞動爭議仲裁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件複雜的,六十日審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所以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的雙方和仲裁委聯繫一下,如果他們未能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裁決,你可以就該爭議事項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最好還是讓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一個超時未審結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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