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13薪是必備條款嗎
一、勞動合同13薪是必備條款嗎?
不是,“13薪”超過《勞動法》的範疇,所以每個用人單位是否發放或者如何發放“13薪”,勞動監察部門管不了,關鍵看當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如何約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後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內容。
二、什麼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此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可見,就算勞動合同當中沒有關於13薪的任何條款也根本就不違法。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就是需要給員工發夠12個月的工資,在部分國家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到了月底的時候,除了本月的工資還會額外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但是,發不發13薪由公司自己確定,13薪並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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