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是: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勞動合同與民事、經濟合同在期限上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即勞動合同可以是無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則有着或長或短的期限。根據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勞動合同與民事、經濟合同在期限上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即勞動合同可以是無期限的,而其他合同則有着或長或短的期限。根據這一規定,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根據我國勞動關係的具體情況作出的相應規定。我國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以來,固定工的制度被否定,代之以勞動合同制度。由於各種用工形式的不同,就需要確定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是基本符合我國用工制度的要求的。
在當地的生活,現在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雙方當事人必然是需要首先進行協商的,而勞動合同當中的條款也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一些環境當中所規定的一些必備的條款,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一些其他的事項約定的話,也是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來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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