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什麼?
一、建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什麼?
建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是要在勞動關係存在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勞動者拒籤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情形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説都是件非常頭疼的事情。由於勞動者拒籤合同,往往會使用人單位處在非常尷尬的地位:如立即終止勞動關係,那麼招聘該員工的時間、經濟、人力成本就白白浪費了;不終止勞動關係,又存在要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而且對於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還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
因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簽署的,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
我們都知道在任何一家單位供職雙方都是需要簽訂專屬了的合同的,簽訂的時間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必須要在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最遲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時間還沒有簽訂的,員工可以提出儘快補籤的要求,否則可以主張單位支付每月兩倍的薪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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