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資質條件有哪些
説起工程勞務分包,可能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曾聽説過。不過也不是任何一個單位都是具有工程勞務分包資質的,此時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工程勞務分包資質條件才行。那到底工程勞務分包資質條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工程勞務分包資質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二、勞務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種形式: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髮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第二種形式: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第三種形式: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第一種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係。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係。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鈎,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在第三種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於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綜上可知,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工程勞務分包資質條件具體有四個,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大家可以具體進行了解。同時,關於勞務分包的形式也有三個,即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分包以及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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