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是比較多的,其中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説是其中比較好的方法。但很多人就不清楚了究竟該怎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係。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説;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計算年限。支付標準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關於計算年限,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應注意什麼
勞動法實施之前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是:開除和除名。法定程序是將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送達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勞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和員工必須依法定或約定條件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必須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者簽定《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企業一方在處理勞動關係糾紛時,應該按照法定條件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及時送達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如果勞動者下落不明,企業可採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達不到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果。
既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肯定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以及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但就“怎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而言,不少勞動者都是不清楚的,這就容易在解除合同的過程中,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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