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重複簽訂嗎
勞動合同可以重複簽訂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原則上不可以重複簽訂,即不能和兩家及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各用人單位沒有異議,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和同進行鑑證,現在勞動合同鑑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複是不可以錄到電腦裏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2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主動進行解釋,一般情況下有關企業都會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要求,儘量減少法律上的手段運用,一旦自己涉及法律,那麼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喪失一定的基礎,因為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有關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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