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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

關於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的規定,屬於倡導性條款,缺少前述內容的,可以依照集體合同、同工同酬、國家規定等補充確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因此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的缺失通常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雖未規範地與勞動者訂立合同,但不屬於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無須承擔二倍工資責任。

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