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臨時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臨時工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實踐中,將臨時工視為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繳納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要單位交社會保險。
根據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按照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保原則,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否則出現需要社會保險報銷事宜,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風險怎麼防範
1、簽訂書面協議,嚴格工作時間。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首先應證明雙方之間的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而勞動合同無疑是確定用工性質的最佳證明。書面合同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企業之間系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而非事實勞動關係,有助於用人企業防範風險。因此雖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而明確關係,維護企業利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內容上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勞動條件等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2、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為非全日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可有效分散工傷賠償風險,並且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並不高,因此,為非全日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可有效防範對外承擔工傷賠付或人身損害賠付的風險。
3、加強用工管理除了以上兩方面風險防範措施外,用人企業還應做好用工管理,如做好非全日制勞動者的考勤管理工作,做好關於勞務提供者工作時間的信息記錄,用以作證其非全日制用工性質;或避免出現要求非全日制勞動者“加班”等致使其工作時間超過或變相超過法定時限情形。
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臨時工的説法和規定,在實際中臨時工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跟全日制合同工最大的不同在於是以小時計算工時和報酬的,同樣屬於勞動用工的一種,有最長工時限制的規定,同樣要繳納社會保險,簽訂正規合法的用工合同,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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