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期滿不續簽賠償金怎麼算?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並且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並且還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原有工作的條件,但是員工還是不續約的,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有的勞動條件,職工不續簽合同,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計算的?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在本單位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當從勞動者最初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
而用人單位在上述第3、4種情況中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按原合同續簽並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的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而勞動者要求按原合同續簽並履行後,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發展的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勞動者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要充分的利用法律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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