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主管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一、財務主管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財務主管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財務主管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成以下幾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公司跟財務主管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總之,財務主管雖然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過公司不能跟高層管理人員約定試用期,另外公司的財務狀況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對於財務主管在勞動合同中是可以約定保密義務的,財務主管違反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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