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的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的後果是: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相關注意事項
未能及時續簽時常見的幾個問題
1、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工作是否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持續有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3、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及勞動者都沒有意識到,這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合同到期後雙方應當就是否需要續簽的問題進行商討,如果決定續簽是需要提前簽署的。如果決定續簽但是超過一個月還沒有做出相應的動作的,視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員工有權利向單位要求月工資的二倍的補償金,並要求儘快完成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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