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的書面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不過實踐中不少人認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個誤區。那麼具體來説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如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出現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時,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遭遇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用人單位非法侵害,要及時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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