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真正的勞動合同?
一、怎麼算真正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確定,是真實意思表示,依法簽訂的,自成立時生效。生效的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不存在主從關係或依附關係;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第三,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另一方,雙方可以自由表達自己意願,通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祕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什麼時候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時有效,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跟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簽的最遲期限是一個月,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必須續簽,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未續簽的,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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