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因天氣原因取消有賠償嗎?
一、航班因天氣原因取消有賠償嗎?
航班因天氣原因取消一般是沒有賠償的,因為法律對此並沒有規定,但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成立的是航空客運合同法律關係。航班延誤視為航空公司違約。因天氣原因延誤,則可以作為航空公司的免責事由。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不正常運輸時,承運人有以下義務:
1、及時告知。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2、安排改乘或退票。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二、航空公司承運人的義務
1、在航空運輸中,航空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有在航空運輸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以及按照約定的 航班運送旅客、貨物。
2、在航空運輸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
訂立合同本應遵循自由意志原則,但為了衡平作為弱者的社會公眾與往往處於壟斷經營地位的公用單位的利益,各國法律常常對這類合同的自由訂立方面進 行干預。如我國《民法典》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承運人的強制性承諾義務也是公共航空運輸中“公共”二字的題中應有之義。從實際情況看,只要消費者符合航空法中 未被限制的情況,航空承運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諾或不承諾的選擇權利。
3、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
4、按照約定的航班運送旅客、貨物
5、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通常情況下,國內航空運輸中,客貨運輸的票款和運費本身,國家在較長時期內均有穩定的價 格,承運人對各種客票的價款應予公告,航空運輸合同應當執行統一規定票價和 運費,如我國《民用航空法》第97條和《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中的規定。另外,對客貨運輸中的雜費,也屬於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應交付款額範圍之列。航空承運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同樣,航空承運人未按 規定多收的雜費,旅客、託運人、收貨人也有權拒付。
假如是因為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航班被迫取消的話,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負有賠償的法定義務,但各種不良天氣,這絕對不是航空公司可以左右得了的,航空公司首先要做的還是保障各位乘客的安全,所以迫不得已取消航班的話,通常不會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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