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工作之前我們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是有有效期的。但是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因為單位有的時候感覺不適合這個工作是可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呢?
去你們單位的人事科或者人力資源部進行辦理。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你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以上是通常離職程序,每個公司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可以比這些更復雜或更簡單。建議你最好去人力資源部(有的公司叫人事部)問清楚,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就沒有問題了。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條件
(一)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發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觀存在過錯
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的主觀過錯夫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的
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只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即使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也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三)約定事由。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時,在合同中實現約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項,當約定事項出現時,勞動者有權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單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勞動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的問題我們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找到正確的答案,單位單方面跟我們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我們是可以申請賠償的,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中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告知,否則的話是要給與相應的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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