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於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擔,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於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闆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係,強行辭退老闆或個別領導看“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不遵守勞動合同。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資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薪。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對員工進行開除,或者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根據雙方實際內容來進行協商確定好如何進行賠償,且賠償需要符合勞動者實際損失的金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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