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6條第一款規定了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26條第一款規定了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書面形式進行嚴格要求,是由於書面形式比較嚴肅慎重、準確可靠且有據可查,有利於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有利於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也有利於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解決糾紛,能更有力地保護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相比之下,非書面形式由於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衞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出於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而且不存在着任何非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及更不存在着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而且條約中的內容是必須合乎我國相關法律的,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那麼就算簽字蓋章,這個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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