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要撫養費增加可以嗎?
一旦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就有一系列事情需要解決,包括孩子的歸屬問題,孩子屬於其中一方,另一個就要承擔相應的撫養費,以保障孩子的生活。但是其中還存在有很多問題,比如離婚後想要撫養費增加可以嗎?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關於撫養費的一些規定吧。
一、法律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離婚後想要撫養費增加可以嗎?
我國《婚姻法》第叁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塬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表明,對於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撫養費用的負擔,即使法皖作出調解或判決,確認了相關數額,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塬先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需要,無疑要對子女撫養費做出調整。因此,法律規定,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塬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撫養費用的要求還得符合規定的數額標準,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人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 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口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離婚後法院宣判後,生活中不確定因素還是很多的,所以如果離婚後想要撫養費增加,在一定範圍內還是可以的,因為隨着物價的上升,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的教育費上升等等,撫養費也應該隨之增加一部分,但不能超過一定比例,需要有法院等的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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