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在我國,各企事業單位存在着多種用工形式,其中正式編制和勞務派遣兩種形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提及和關心的。勞務派遣不同於企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在薪酬和福利待遇方面通常存在很大差異,但國家勞動合同法同樣對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作出了規定,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依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那麼《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又有哪些新的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用工方式,對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降低用工成本、減少用工管理費用,減少勞動糾紛。對勞動者來説,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但是,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諸如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將員工“賣出去”再“買回來”,從而改變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員的薪酬待遇,者不給被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等。針對勞務派遣所出現的種種不規範情形,《勞動合同法》設專節予以整飭:
1、加強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鑑於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一般具有臨時性、輔助性、季節性,因此勞務派遣協議一般情況下均是短期協議,這就難以給勞動者長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勞務協議履行完畢後勞動者經常會處於無工作的境地。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強化了對實際用工單位的約束,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禁止差別對待。
4、勞務派遣崗位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5、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6、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正趨於完善和規範,雖然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比企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制員工,但是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基本福利待遇和保障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進一步嚴格要求和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同樣是為了保護勞務派遣員工,讓他們能夠更好地工作和生活,以利於生活的安定團結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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