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賠償代通知金一個月?
什麼情形下賠償代通知金一個月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應當要求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通知,試用期單位應當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正式職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要求賠償代通知金的情況:
1、實習期的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員工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信訪處的答覆也是真的:即勞動合同簽訂後,由於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的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以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方式來補償。但是你們的情況好像不適用這一條,用人單位的內部裝修不是不可抗力的發生重大變化,應該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時間,所以公司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中情況規定(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什麼情形下賠償代通知金一個月,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勞動者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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