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代通知金是指什麼?
一、一個月代通知金是指什麼?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上班後的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工作一年以上,雙倍工資最多為11個月。
3、勞動者辭職,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些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糾紛怎樣解除?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應該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之所以會有代通知金的出現,就是因為用人單位如果根據一些法律允許的情況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前預知到解除合同這件事,也就沒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當事人本人,那麼就以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來代為通知,這個就是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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