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終止勞動關係了嗎?
對於很多工作了一輩子的職工來説,退休是最不願面對的事情,所以達到退休年齡還留在原工作崗位上的不在少數,而對於企業來説老職工比新人技術熟練,且不用再承擔五險一金也是件很划算的事情,但是老職工又很疑惑退休是終止勞動關係了嗎,我們來看一下相關規定。
退休是終止勞動關係了嗎?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法條,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判斷勞動關係是否終止的關鍵。
二、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實務中的矛盾衝突
1、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首先需要當事人雙方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具體到勞動者身上,勞動者必須在法定的就業年齡範圍之內始得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未達到就業年齡,或者超過法定就業年齡,均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資格。那麼,勞動者一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勞動關係自動終止;此後,若繼續用工,按勞務關係處理。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是賦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一刻自動終止。
3、勞動關係是一種事實法律關係,即只要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之間即構成勞動關係,即使未籤合同。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只是説勞動合同終止。若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雙方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構成的實質要件的,仍然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對於退休是不是必然終止勞動關係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定論,因為按照退休年齡的標準來説退休時勞動關係就終止了,而按照領取養老金的標準來説就比較難以判斷,因為實務中很多達到退休年齡卻不必然可以領取退休金。所以退休是否終止勞動關係要看具體地方有沒有指導政策,如果您需要了解當地的政策指導,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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