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機構隨時可以辭職嗎
一、在教育機構隨時可以辭職嗎?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的明文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造成損失的證據。
二、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像是用人單位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能隨時辭退員工的道理是一樣的,員工在辭職的時候不是要徵詢教育機構的意見,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的目的是為了便於用人單位招聘新員工,然後做好工作上的交接,隨時辭職的話也是有些太不負責任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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