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員工只有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的僱傭關係才算正式確立,員工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所以經常會提到一個詞“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那麼,究竟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小編結合相關法律介紹如下:
一、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勞動關係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認定勞動關係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於,這種關係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係的根本標誌。應當看到,這種關係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係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係。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於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並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於實踐中情況的複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於基本勞動條件。
認定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對於職工來説是很重要的內容。只要認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就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以及勞動期間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只有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員工才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因此如果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諮詢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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