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離職工資怎麼算
一、實習期離職工資怎麼算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1、未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麼公司可以當做是大學生掛靠單位“學習”,注意了,是你主動求單位給你學習的機會,單位提供資源對你培訓,因此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是可以不給工資你的。
2、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這個問題司法上沒有做出規定,但是現在有判例,是認定該學生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該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應當依照大學生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二、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由上可知,大學生如果去用人單位實習,最好是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或者要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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