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所述,對於勞動者是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對於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的,或者有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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