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怎樣的
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上述規定,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的關係被界定為勞務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其責任形式將完全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是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界定非常關鍵。
僱傭關係、與勞務關係如何區分:
1、概念不同;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僱用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僱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僱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僱主享有僱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僱主付酬的直接對象。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的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當事人的關係不同,勞務關係中,雙方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而僱傭關係中,受僱人是要服從僱傭人的安排的,要是上述解答還不能解開你的疑惑,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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