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雖然用人單位需要辭退員工,並且此時的辭退也是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的,但也需要對員工做出一定的補償,如單位破產、進行經濟性裁員等等。那大家知道單位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正好在合同續約情況下企業內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如果勞動合同不續約的情況下,算不算違法,如果這種情況想辭退的話,要不要給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呢。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按什麼標準算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述的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嚴格來説,單位辭退補償與單位做出的賠償金,雖然都是要向員工支付金錢,但實際的性質卻是不一樣的。其中單位辭退補償標準往往是按照員工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通常情況下工作年滿一年的,那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而最高只能獲得12個月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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