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需要出證明
一、默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需要出證明?
需要,必須要有書面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勞動關係書的作用:
1、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到社保局轉移手續,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社保手冊;
3、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指定銀行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必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入職新單位,也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默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有的時候不僅要出書面證明,甚至在法律上公司還是應該履行賠償義務的。主要是看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是誰提出來的,公司提出來的話,很多職工面對公司的這種態度也只能默認和接受,除非職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而公司也持默認態度的,就不需要公司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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