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代通知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1、代通知金計算方法為用職員一年的工資除以12,或者直接按照上個月的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具體需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代通知金的數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繳個税?
1、代通知金不一定需要繳個税。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2、代通知金是否納税的具體分析
(1)對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無論是否超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均不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2)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免徵個人所得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市級“上年社平工資”。
(3)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以及合法補償金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不再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按照最長不超過12個工作年限均分為月收入後,計税合計。
在《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了單位需要代通知金的情形,勞動者在被單位辭退的時候,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滿足獲得代通知金的條件,若是遇到雖然滿足支付條件,但是卻沒有獲得代通知金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單位提出支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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