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勞動關係能轉出來嗎?
作為員工,我們一般不會一輩子呆在一個崗位,總會有時想換一個工作,那麼其中就會涉及到離職這個問題,如果有這個打算,我們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確保離職手續的順利進行,有些人想轉勞動關係,該如何操作呢?下面我們就離職勞動關係能轉出來嗎這個問題進行解答。
一、離職申請:
1、提前通知的情況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2、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離職轉勞動關係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辭職並與用人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勞動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方可重新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離職後,相關的社保可以轉到新用人單位持續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如果要離職轉出勞動關係,一般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方便用人單位及早做好準備,也能讓離職手續辦的更快一點。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在一定時間內就可以轉出自己的勞動關係,以及辦理好自己的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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