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決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在雙方自願平等的意志之下所簽訂的,同樣的,如果雙方也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也是需要雙方自願的,其次就是存在一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被迫解決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迫解決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根據解除行為是否經雙方協商一致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兩種,其中單方面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兩種。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仲裁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範圍作了規定,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後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員工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員工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麼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反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那麼自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次就是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是由於勞動者存在一定的過錯,具體的情形,也給大家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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