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有什麼?
員工到單位幹活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具體表現是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也有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當然,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的,否則要支付賠償金。那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有什麼?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後果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綜上所述,單位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有時候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很多,包括員工試用期不合格、員工存在重大失誤導致單位損失的、員工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除了這些原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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