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曠工怎麼處理?
企業除名。
企業除名的理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條屬違法解除:
(1)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
(2)規章制度公示
(3)除名通知工會
(4)進行批評教育,這一條企業已經做到了
(5)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並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於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
所以,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員工無故曠工應該怎麼處理?但是隻要員工無故曠工,達到了一定時間的累積,那麼企業是可以因為員工自己違規違紀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巨大損失為理由把員工辭退的,而且這種情況是員工的確有錯在先,所以要辭退員工,也是正常的情況,不用給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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