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務員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是什麼
《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公務員不得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對於國家公務員,並不是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而應當是適用《公務員法》。若要想辭退公務員,也不是不可能,若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那麼就是可以辭退的。但要是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就是不得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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