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會查病史嗎?
一、公司入職會查病史嗎?
公司入職前是否會查病史,各個企業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健康證明,單位對員工的健康狀況有知情權。
二、員工入職隱瞞病史會被開除麼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則沒有義務加以説明。而即便員工隱瞞病史,可術後身體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並不存在嚴重影響工作,甚至根本不會妨礙,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並無直接任何關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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