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了要不要上交勞保用品?
一、員工被辭退了要不要上交勞保用品?
員工被辭退需要上交勞保用品。
1、公司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這是公司的義務與責任,不能夠收取費用。
2、如果員工離職時,勞保用品已歸還公司,那麼公司收取費用,就涉嫌違反《勞動法》。
3、如果員工工作時間較短,且離職時勞保物品歸員工所有,或者員工離職時勞保用品丟失,那麼公司收取適當的費用是合理的,前提是單位有配套的相應規章制度,且此規章制度內容、程序合法。
二、辭退後勞防用品要交費用嗎?
1、員工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單位提供,員工是不需要支付勞動保護用品的任何費用的,如果單位在員工離職時扣除勞動防護用品費用,是屬於單位隨意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員工可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同時也可向安監部門投訴。
2、勞保用品是單位提供給員工,為了保護員工不受到環境因素影響,受到傷害。員工為單位提供勞動,單位是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勞保用品的。
3、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三、被單位無故辭退了要怎麼辦?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者工作期間也是需要遵守勞動合同以及《勞動法》的規定,如果説在工作期間有任何違約行為後,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不需要支付賠償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説勞動者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辭退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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