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終止時間如何確定
在經濟等各個方面不斷髮展的前提下,人們為了獲取收益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可以自動終止也可能因為法院的判決等導致終止,怎麼勞動關係終止時間是如何確定的呢?我們來了解下相關內容。
勞動關係終止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運行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由於勞動關係與一般的民事關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從因果關係來説,先有勞動關係的終止,然後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係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係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勞動關係終止的時間確定需要分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勞動關係會因為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在辦理退工手續前就已經終止,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那麼通知到達職工的日期就是勞動關係終止之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則要在書面通知也就是辭職書送達單位滿30日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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