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17歲怎麼處罰?
一、僱傭童工17歲怎麼處罰?
僱傭童工17歲對企業的處罰是: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的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僱傭童工哪些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三、禁止僱傭童工的規定有哪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2、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3、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並且對於當地勞動局的管理和抽查工作必須要全力配合,避免出現知法犯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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