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僱傭童工相關證據沒有可以嗎?
在我國的法律生活中一直講究“誰主張,誰舉證”,運用到現實生活中就是你若想舉報某些現象或人員,就得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有不少的舉報者難以提供實質性的證據材料,就如舉報用人單位僱傭童工。那麼舉報僱傭童工相關證據沒有可以舉報嗎?
一、無證據舉報僱傭童工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2、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僱傭童工的舉報方法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1、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三、提倡舉報僱傭童工現象的依據
我國目前為止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童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我國法律規定嚴禁用人單位僱傭童工,並提倡公民進行舉報以遏制這類現象的發生。故舉報僱傭童工相關證據沒有的話也是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的,將僱傭者的地址信息透露給勞動保障部門即可,他們會派相關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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