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過節福利費要申報個税嗎?
一、過年過節福利費要申報個税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以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範疇。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併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福利費項目有哪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摺合成等額的貨幣額,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另外,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計徵個人所得税。
過年發過節費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但對於相關費用的稿費計算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過節費的税費申報情況,如果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税務部門諮詢,如果出現偷税漏税的情況,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 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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