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發放的福利費要算個税嗎?
一、過節發放的福利費要算個税嗎?
單位發給員工的過節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因為過節費不屬於可以免徵個税的福利項目。
(一)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解釋道:税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卹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福利費項目有哪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摺合成等額的貨幣額,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另外,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計徵個人所得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勞動者只要是有合法的收入不管是哪一種那麼都會進行個税的範圍;一般只要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依法的進行繳納,如果此税費不進行繳納的話那麼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依法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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