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一、待崗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二、職工待崗需要居家自我隔離情形下的工資待遇支付?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來自重點疫區或途經重點疫區的職工復工前自行隔離,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實施條例,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觸者均應進行醫學觀察及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因此,為嚴防新冠肺炎傳播,用人單位可以在統計掌握職工出行情況、健康狀況等信息的基礎上,安排符合情況的職工進行居家自我隔離,並就居家自我隔離的期限、工資或生活費進行協商。
應注意,如果居家隔離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工作,則職工在此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如符合需要隔離條件的員工拒絕自我隔離,仍要求返崗工作,企業可以向衞生行政管理等部門尋求幫助,並請求協助進行強制隔離。
待崗就是屬於還沒有正式的上班,但只要非勞動者本人的原因,那麼就需要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報酬,便不管是如何的發放只要都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因此而引起勞動糾紛,所以,勞動者的權益就需要自己個人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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