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舉報?
一、疫情期間不發工資怎麼舉報?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二、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説明情況,並在阻礙因素消除後儘快支付,以儘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通過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少發放工資?
企業可以採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縮短工時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工作時間,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由於工時縮短的,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縮短工時後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總之,單位在整個疫情期間不跟職工做溝通,乾脆就不發工資的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因為按理來説,職工最低也是可以明確到一筆生活費的。只不過,企業真的有困難,當下已經發不出工資了的話,也一定要提前跟職工説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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