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的高温費屬於勞保還是職工福利呢?
一想到夏天,我們馬上會反應過來,高温炎熱的天氣,不按牌理出牌的陣雨,烈日炎炎下離不開的空調、風扇,甚至還有夜晚討人厭的蚊子,這些都是夏季的標誌。而對於夏季出於高温環境下工作的人員來説,高温津貼也是一個特殊的津貼,那麼,防暑降温的高温費屬於勞保還是職工福利呢?
一、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温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
根據國税發[2000]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
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税法》出台後自動廢止,但是關於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範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説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於保護高温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於“勞動保護支出”的範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
國税函[2009]003號是《企業所得税法》實施後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
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衞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温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這裏的“職工防暑降温費”指的是企業為為職工衞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温費”,而非企業用於保護高温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於保護高温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於“勞動保護支出”的範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温”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於“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税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發放給高温作業者的高温津貼應屬於“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企業發放給高温作業職工的高温津貼那是對高温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一種工資津貼,不屬於“福利”的範圍。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防暑降温的高温費屬於勞保還是職工福利這個話題的全部內容了。上文很明確的告訴了我們,高文津貼是屬於職工福利範疇的費用,而企業為了員工的福利發放的一些防暑降温的飲料、藥品等就屬於勞保。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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